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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用于资助全省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的专项资金。为了明确基金资助程序,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增加基金工作公开、公正程度,便于广大科研人员申请基金资助和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基金资助管理工作,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3条:辽宁省境内具备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具有提出科研项目、申请和获得基金资助的资格。

  第4条: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分为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辽宁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和辽宁省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基金三个类别基金(以下分别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和“优秀青年培养基金”)。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

  第5条:省基金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优先资助的研究领域、学科和重点课题》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重大项目指南》,用于指导全省基金项目选题、申报工作。

  第6条:省基金委受理具备下列条件科研项目的资助申请:

  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及应用前景,能充分利用我省资源和产业优势,有望开拓新的科学技术领域或具有形成新的高技术产业潜力,预计对于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

  2、具备研究工作基础,立项根据充分,研究内容具有鲜明的创新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项目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可以在2-3年完成预期研究目标或取得重大进展;

  3、能充分利用单位现有研究条件或依托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研究工作,申请资助经费预算切实合理;

  4、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所在单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研究必需的支撑条件,并对本单位基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管理。

  第7条:基金中各类别基金原则上每年分别集中受理一次:

  1、自然科学基金和博士启动基金以资助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省基金委每年11月1—10日受理下年度这两类基金项目的资助申请。

  其中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者为申报当年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启动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不满3年、申报当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在省基金委“全省自然科学领域博士人员数据库”登记入库的人员;

  2、优秀青年培养基金是培养全省重点学科研究带头人的专项资金,其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8月1—10日。

该项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具有相当的科研经历,并取得过较好科研成果和奖励,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有较固定的研究方向、表现出一定的发展潜力,并已获得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人员。

  第8条:为了保证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自然科学基金和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资助强度,省基金委每年根据财政拨款及项目申报情况,确定申报及批准项目数量限额。

  第9条:项目的申报和受理程序:

  1、拟申请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由申请者或项目组依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出,并按照《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报表填表说明》及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项目申请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2、项目申请单位已建立学术委员会的,应召开学术委员会对拟申请项目进行认真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分别填入申报表中。

  项目申请单位未建立学术委员会的,应聘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3人,对拟申请项目进行认真评议,在申报表中分别签署评议意见,并由专家本人签名;

  3、若同一单位有多项申请时,应由项目申请单位统一汇总,填写“申报项目汇总表”,排定项目次序,连同所有项目申报表(每项一式6份,其中至少1份原件,其余申报表可采用复制件),连同录入所有申报项目申报表“简表”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在要求的申报时限内(邮寄申报以寄出日邮戳为准),报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未报计算机软盘单位的申报项目计算机录入工作,由中心另行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费用由有关申报单位负担。申报项目同时,向中心交纳项目评审费。

  第10条:省基金委不受理多头重复申报的申请项目,一旦发现多头重复申报情况,即取消该项目参加评审和获得资助的资格。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评审

  第11条:基金项目的评审是保证基金资助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分为项目的形式审查、通讯评议和专家评审三个步骤。

  第12条:基金项目的形式审查,系指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条件及项目申报表填写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的审查,以保证能够完整采集相关数据,确保基金项目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形式审查存在重大缺陷或3个及其以上一般缺陷即判为不合格(重大、一般缺陷的判定标准见附件)。

  第13条:基金项目的通讯评议,系指由中心采用通讯方式、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的专家评议。其具体程序是:

  1、中心按1个项目由5位专家评审的原则,确定各参评项目通讯评议专家,经专家所在单位通知各通讯评议专家;

  2、通讯评议专家按照“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专家评审指标体系”规定的内容,各自独立对项目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

每位专家评分结果均为60分以上(含60分,下同)的项目,方可参加下一轮项目的专家评审。项目通讯评议得分的计算方法是,去掉专家评分中最高、最低分后所得的算术均值。

  第14条:基金项目的专家评审,采用同行专家主审与学科评审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别基金的专家评审,原则上每年分别由中心组织,采用会议方式集中进行;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专家中,必须有不少于1/3的青年(45岁以下)专家。基金项目专家评审的程序是:

  1、中心将参评项目按其申报的学科领域,划入各学科评审组,指定学科评审组长;

  2、学科组长根据组内专家和项目情况,确定各参评项目主审专家;

  3、项目主审专家按照《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及其填写说明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4、学科组在学科组长组织下,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专家评审指标体系”规定的内容,结合主审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对各参评项目的学科组审定评分、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审定类别(其中学科组审定分数60分以上的项目,为建议资助项目,简称“A类”;学科组审定分数59分以下的项目为不予资助项目,简称“B类”),并对A类项目提出建议资助经费指标。

  第15条:为了充分体现评审专家群体对项目的全面评价意见,参评项目的最终得分为项目通讯评议和专家评审得分的均值;并依项目最终得分多少排定项目评定次序,作为确定资助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16条:参加通讯评议和专家评审的人选,由中心通过省科技咨询专家库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付给参评专家必要的报酬。

  为了便于各项目申报单位掌握情况,中心接受有关单位对其申报项目形式审查、通讯评议和专家评审结果的查询。

  第17条:基金项目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对有其直系亲属、曾为其研究生等人员申请或参加研究项目的评审。评审中遇有上述情况,当事专家应主动向学科组长提出回避;当年申报基金资助的申请者,不得做为评审专家参加同类别基金的评审。

中心对专家工作进行考核,对在评审中有不当行为的专家将提出劝告,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基金资助项目及经费的确定和发布

  第18条:中心依据每年基金总额和各类别基金平均项目资助强度,确定年度各类别基金资助项目数量,同时参考已确定的项目次序,提出年度各类别基金资助项目和经费分配草案,提交省基金委委务会讨论通过后统一发布执行(其中自然科学、博士启动基金计划即为省科技计划的科学研究计划部分,随同当年的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文本统一下达)。

  第19条:省基金委对下列项目实行优先资助:

  1、针对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和优化产品、产业结构重大问题,特别是解决大中型企业重大技术关键问题开展研究工作;

  2、产学研三方合作进行、分工明确、成果应用前景显著的应用研究项目;

  3、项目承担单位匹配项目所需研究经费30%以上费用的;

  4、地处边远和艰苦地区研究单位提出,并符合条件的研究项目。

第五章  基金项目的合作资助

  第20条:为了开辟经费来源渠道,增加基金经费投入,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自愿的前提下匹配资金,对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项目进行合作资助。

  第21条:实行合作资助的项目连同其经费指标均由省基金委统一下达,纳入正常基金项目管理渠道统一管理。

  第22条:自愿参与合作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规定时限内,将本单位合作资助意图的确认文件(包括合作资助经费总额、合作资助项目明细、经费来源和分配情况)报送省基金委。

第六章  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23条:中心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并于项目发布实施后,每年向省基金委报告一次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实施管理情况,报告期为上年12月1日至报告当年11月30日(有关类别基金项目因资助当年经费到位较晚、至报告期末不足6个月时,可并入下年一并报告)。上述报告采用《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研究进展报告》、《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实施管理报告》格式填写,并于报告当年12月15日前报中心(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24条:对不能按期上报管理报告和项目研究进展报告的单位和项目组,中心予以减拨资助金处罚,连续三次不按期上报的,撤消该项目并追回资助金;项目承担单位不对基金项目进行正常管理,造成恶劣后果和影响的,中心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申请基金资助的资格。

  第25条:项目获得资助后,其申请者即为项目研究主持人,其因伤、病或因公出国等原因,暂无法主持项目研究工作时,可视具体情况由项目组主要研究成员中选出一人继续主持研究工作;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经中心批准后,暂停研究工作、保留资助金一年(项目完成时间可顺延);逾期仍不能开展工作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消该项目或作其它处理。

项目主持人因需要调动工作,原则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另行确定项目主持人,报中心批准后主持项目研究工作;因项目主持人工作调动、致项目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需报中心撤消该项目,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26条:获资助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原定完成时间前二个月向中心提出延长完成期限的申请报告,确因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由中心重新下达完成期限;因非客观因素所致的延期,由中心视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消项目或作其它处理。为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的积极性,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主动提出、并经中心同意撤消基金项目的剩余资助金,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用于资助该单位其它基金项目。

第七章  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27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科技三项费用财务会计制度和其它相关的财会规定,严格管理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项目分别建帐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和截留,并接受省基金委和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中心结合项目用款计划,在项目实施期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助金;项目主持人在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自主决定项目资助经费的合理用途。

  第28条: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向省基金委提报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合作资助经费决算内容)。

  第29条:凡管理良好、进展正常,科学意义重要且已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预期应用前景和效益显著的基金项目,因原资助经费不足致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时,可向中心申请增拨经费。其处理程序是:

  1、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增拨经费申请报告,附报其他说明材料;

  2、中心对增拨经费的项目进行严格考核,视其进展和发展前景,决定是否增拨经费。且只能增拨一次。

  第30条:为了便于管理,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用资助金购买的资产属省基金委所有(由项目承担单位代管),待项目全部完成后,移交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遇有因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因素造成的项目失败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省基金委有权收回资助金及用其购买的固定资产。

第八章  基金项目的结题、成果管理和奖励

  第31条:为了加强管理,全面评价基金项目水平,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中心一式2份填报《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研究结题报告》。中心通过计算机评价系统,对项目完成情况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报项目承担单位。

  第32条:基金项目的科技成果,为省基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对于资助金额较大的应用研究项目,省基金委通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合同,分享项目的经济收益,用于增加基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对外发表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时,必须标明“辽宁省××××(类别基金名)基金资助”字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对国外发表时用同义外文标明。

  第33条:基金项目完成后3年内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转让和以其为基础的研究项目进一步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或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以及该项目受奖情况等均属成果管理范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年度向省基金委报告上述情况。

  第34条:基金资助项目的鉴定和奖励,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35条:为使基金工作与全省科技、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申请自然科学、博士启动基金资助的单位须经各市科委计划管理部门(沈阳、大连两市非市属单位除外)向省基金委申报项目,同时须向省直有关部门报项备案,并由省直行业管理部门或各市科委分别根据行业或地区科技发展规划目标,向省基金委提出建议资助意见和建议资助项目顺序,以便省基金委确定资助项目时重点参考。

  第36条:本办法由发布单位授权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委员会

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7年12月24日

 

附件: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申报项目形式审查的判定标准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各类别基金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系指对申报单位有关情况及其《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报表》填写情况的审查,其重大、一般缺陷的判定标准为:

  一、重大缺陷:

  1、申报单位不具备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2、基础性研究和一般应用研究申报项目的申请资助经费超过10万元,(重大应用研究项目不受此限,并应在申报时加以说明);

  3、申报资助基金类别有误,申报项目为开发研究项目;

  4、申请者年龄、专业技术职务不符合规定;

  5、无项目主要研究成员本人签字或签字不全;

  6、项目研究实施期内申请者、主要研究人员的年平均参加课题研究时间分别少于6个月、4个月(承担课题技术指导任务的研究人员不受此限)或项目研究周期超过3年;

  7、无研究内容、意义摘要或预期成果摘要;

  8、无经费预算或不填计算依据及理由;

  9、无项目研究进展计划、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专家推荐意见;

  10、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一般缺陷:

  1、自行填写封面和简表中受理、参审和项目编号;

    2、封面和简表中所填“基金类别”、日期错误;

    3、未按规定填写封面和简表中项目名称、联系或所在单位电话,以及所在单位、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4、简表中报审领域、所属学科及代码填写有误;

    5、所属专业明显不在所属学科范围内;

   6、未按规定填写结题期限;

   7、申报者1人以上或未按规定填写出生时间,民族、专业技术职务、学位授予国或地区名称与代码不符;

   8、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名称和代码;

   9、参加单位数未填或错填,总人数与专业技术职务、学位分级合计数不符;

   10、项目组主要成员分工不具体,简况栏其他部分填写不全或有误;

   11、应选择填空各栏目未标注;

   12、未填或未按规定填写主题词,申报表正文首次出现的外文或其缩写无译文;

   13、经费预算过于简单、未注明自筹经费用途;

   14、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专家推荐意见或所在单位意见过于简单;

   15、超出限定表格填写申报表或原件与复制件对应内容不同;

   16、存在其它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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