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载“劳务津贴发放表”。到科研处网站-资料下载-“劳务津贴发放表”。
2.填写“劳务津贴发放表”,此表用A4纸打印一式3份,需要课题组长签字、盖章,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及单位公章。
准备好材料,到科研处315室办理“劳务”津贴发放登记、审批等手续。
特别说明:
1.劳务费
根据 2011年11月抚顺开发区税务局对我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检查后,提出的整改建议。我单位承诺从2011年12月1日起对开出的发票,按发票金额的10%定为个人科研奖酬金最低应税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按进款额折算,上交的个人所得税是进款额的2%),提取劳务费者必须是参与科研项目的本校教职工。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也就是:一次进款,只能提取一次)。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劳务费>800,≤4000的时候,按(劳务费-800元)×20%上税
(2)劳务费>4000,≤25000的时候,按 (劳务费-劳务费×20%)×20%上税(相当于劳务费×16%)。
举例说明:项目进款30万,按要求,个人科研酬金最低应税额为30万*10%=30000元,应交税费为30000元*20%=6000元,则需要该课题组人员(有工资性收入的)提取劳务费6000元/16%=37500元。
2. 学生助研
劳务费做完最低应税额这部分后,根据学生参加助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发学生的助研津贴。博士生800元/月,硕士500元/月,本科200/月,下月初做上一个月的学生助研,一个月做一次,一年按10个月计算。不可一年或半年做一次,合同超出有效期限也不允许做学生助研。
老师的劳务费和学生的助研津贴累加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164号第八条第九款)。
联系电话:56860756
科 研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