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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的主要措施之一。为了使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指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已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科技成果登记是强化成果管理,把握成果发展动态,适时进行政策性指导的重要依据。申报科学技术奖励,首先要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它是科技成果的主要确认形式之一。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民营企业及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评价后,可按相同程序在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四条  省科技成果登记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科技成果的登记、数据信息的管理、成果信息收集、审核、统计和数据库建设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登记程序、范围、条件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和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但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科技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数据软盘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实施使用单位)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第七条  科技成果通过评价(经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的监督、评审、验收)和行业准入后应及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不申请登记者,不再受理登记。

    第八条  专利技术成果,应提供实施单位应用证明、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摘要;新产品成果还应提供设计总图、质量审查报告、产品标准、工艺文件、新产品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材料。

    第九条  对已完成登记工作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征得完成单位同意,对不涉及秘密的,在辽宁省科技信息网上或在科技部统一管理的成果信息网上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异议期为一个月。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经过形式审查、公告、符合条件、没有异议的科技成果,在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对正式登记的科技成果及时载入和提交辽宁省和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进行科技成果统计和重点项目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保密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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