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更好地发挥重点研究基地的作用,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高校科研体制创新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科研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辽宁省发展战略,瞄准学科前沿、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从而在促进辽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发展、服务辽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成为辽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设置与申请
第三条 设置重点研究基地的原则是:坚持标准,总量控制;学科合理,择优遴选;定期评估,淘汰绩差;达标递补,动态管理。
1.坚持标准。凝聚辽宁省高校一流的研究队伍,构建一流的研究环境,产出创新性研究成果,提供高水平的决策咨询,打造先进的管理模式,具备申请认定为国家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
2. 合理布局。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并举,对应用性强的学科重点关注。
3.评估检验。重点研究基地实行认定评估和绩效评估。认定评估是对新申请的重点研究基地实行择优遴选;绩效评估是对重点研究基地实行淘汰绩差和奖励绩优。
4.动态管理。每三年绩效评估一次,按照评估等级淘汰绩差的重点研究基地,接受新申请的重点研究基地的认定评估,达到标准的递补为新的重点研究基地。
根据全省学科发展的需求, 重点研究基地设置数量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第四条 申请重点研究基地的条件
1.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机构应为隶属于高校的学院或实体性研究所(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按省重点研究基地名义及标准给予配套资助。
2.重点研究基地原则上应依托:国家级重点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具有两个以上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同一学科的二级学科。如果是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要满3年以上。
3.认定评估期限内,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和国际合作项目;承担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在10项以上。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年平均30万元以上。
4.认定评估期限内,获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和科技进步奖、省级科技进步奖15项以上。
5.认定评估期限内,出版发行学术著作10部以上,年均在核心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20篇以上。
6.认定评估期限内,基地所依托的学科培养博士、硕士年均30人以上。
7.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实力较强。正高职人员比例应在30%以上,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下,研究人员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应具有60%以上。
8.重点研究基地具有开展研究必备的办公条件、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
9.依托单位须按1:1的比例进行经费匹配,学校匹配资金作为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必备条件。
10.不受理依托同一院(系所)申报两个及以上的重点研究基地。同一研究人员、项目、成果、学科点不可交叉和重复使用,与申报重点研究基地不相关的项目、成果、学科点不作为相关的申报条件。
第四条第10款同样适用于重点研究基地绩效评估。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置的类型
1.部省共建型。
2.省建型。
3.省校合建型。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置的程序和方法是:学校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价,认定审批。
第三章 体制与职能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按照不同类型分别以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高校为主,并依托于高校、学院(系)或实体性研究所。
第八条 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工作;组织重点基地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计划下达;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负责经费资助工作。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在依托单位的领导下,由单位科研职能部门与重点研究基地所在的院(系、所)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的推荐和申报;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检查、落实;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组织和支持重大学术活动;确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科研队伍建设规划;组织申报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
第十条 发挥重点研究基地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建设和体制改革创新五大功能,使其成为辽宁省人文社科某一领域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学术交流和相关资料信息建设的中心。
第四章 项目与成果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把承担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研究基地主要围绕辽宁省发展战略、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决策咨询研究与服务,促进辽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实行自由选题申报与承接委托研究,重点研究基地接收省内其它高校研究人员申报基地科研项目。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按照《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优秀成果。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发表论文。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结合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政策制定等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重点研究基地承担软科学或应用类研究项目每年要通过教育厅向省委、省政府及时报送有权威性的研究咨询报告。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随时通过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ⅹⅹ大学、ⅹⅹ研究中心);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教育厅组织评估时,主要对署名为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课题成果和其他标志性成果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估。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骨干,建立一支研究实力强、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第十八条 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三年评估时应有基地研究项目出版的著作、教材、教学实验软件、奖励及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高校和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省内乃至国内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重点研究基地3年内必须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依托单位3年内为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提供至少1人次以上出国学习深造或学术交流的机会。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和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协调本学科领域全省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省内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应由本校和外校学者组成;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按学校中层领导副职配备。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酌情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在依托院(系所)的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制定和实施重点研究基地的发展规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学术研究方向的带头人。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依托院(系)领导、学校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及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单位可根据基地主任的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为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有明确岗位责任、义务和任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教育厅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投入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学术会议。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单位经费投入用于购买图书资料、订阅刊物、人才培训、日常办公经费等,并列入依托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由教育厅和依托单位下拨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一、工作简报制度
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二、成果简报制度
简报内容包括:
1.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4.主要论文、专著摘要。
成果简报应随时报送。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巩固建设条件,部分重点研究基地达到具备申请认定国家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基础条件,辽宁省教育厅要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对重点研究基地的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在三年一度绩效评估的同时,辽宁省教育厅将依据评估结果,受理新的同学科领域研究机构的竞争申报,以弥补不及格者被撤销的空缺。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绩效评估的原则
1.以提高质量为导向,以学术创新为灵魂,全面提升重点研究基地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基础建设和制度创新水平。
2.以投入指标、成果指标、发展指标为基础,以标志性成果为核心,促进重点研究基地的综合能力不断提升。
3.以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为重点,提高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以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和书面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降低评估成本,实现基地评估的简洁、高效。
第三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绩效评估的方式和内容
1.绩效评估采取高校自评与教育厅复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高校自评:每年高校负责组织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将年检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科技处将依据情况进行抽样复评。在建设周期的第三年,高校要对照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教育厅复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在自评基础上进行复评。
2.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绩效评估内容包括投入指标、成果指标、发展指标三个方面。
(1)投入指标,主要考察重点研究基地三年学术团队建设、经费投入、图书资料和数据库情况。
(2)成果指标,主要考察重点研究基地三年来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3)发展指标,主要考察重点研究基地三年学科建设、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交流以及重点研究基地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评估的程序
1.重点研究基地按照《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绩效评估报告书》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凡未按时和要求提交自评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研究基地。
2.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绩效评估报告书》,加盖依托单位公章,附相关材料一式2套,提交教育厅,同时提交报告书的电子文本。自评报告将在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信息网上公示,对有异议的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确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绩效评估资格。
3.教育厅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书、证明材料和标志性成果进行审核和评估,填写专家评价打分表,并对专家评价打分表的数据进行汇总。
4.根据评估汇总得分排序,排在前20%的重点研究基地将给予优先重点资助,并可免去第二年年度检查;对评估得分排在后位10%的,在建设上确实较差的重点研究基地将给予减少一个资助项目或黄牌警告直至撤销资格。
5.公布检查与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 重点研究基地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