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仪器设施”或“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加强科技资源统筹,现面向全省开展辽宁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网平台”)新入网仪器征集及在网仪器信息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通知中所称科研仪器设施指利用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并已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检验检测等相关科技活动,能够正常使用且运行状态良好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原值30万元(含)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
本通知中所称省大仪网平台指在原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原平台”)建设运行基础上,依托“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进一步整合集成数据要素,优化配置全省科研仪器设施资源,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打造的新版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
本通知中所称管理单位指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拥有科研仪器设施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等。各管理单位要按照“应入尽入”的原则推动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设施纳入省大仪网平台。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购置、研制或通过捐赠等方式获得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科研仪器设施积极参与入网,并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管理要求
(一)新入网条件要求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仪器设施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省大仪网平台。对于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的方式,纳入大仪网平台进行管理。
(二)在网信息更新要求
原平台在网科研仪器设施的主要信息已经整体迁移至新平台。对于已在原平台注册并填报入网科研仪器设施信息的管理单位,需提供新老账号变更的相关信息,与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联系获取新平台系统登录账号,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在网科研仪器设施的数据信息。对于不能对外开展共享服务的科研仪器设施要说明具体原因。
三、填报要求
1、填报材料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内容。同一管理单位、同一科研仪器设施信息不得多头填报、重复填报。集中填报结束后,省大仪网平台将常年受理管理单位的入网申请、仪器信息更新,定期进行审核。
2、请相关学院请补充附件1中黄色填涂区域的信息;如其他区域的信息需要更新,请更新后填涂绿色,以免影响数据更新;如附件1中的仪器设备因故不能继续对外开放,请把相应设备填入到附件5。
3、请相关学院把附件2中能对外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填入到附件3,并提供相应仪器设备的图片(jpg格式,大小不超过1MB,像素清晰,并用仪器设备名称命名);不能对外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填入到附件5。
4、请相关学院能够提供新技术委托开发、工艺设计与服务、新产品性能测试等服务,填写附件4。
5、请相关学院在6月25日下班前将附件1、3(包括设备的图片)、4、5的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企业微信或微信,附件5纸质版签字盖章后纸质版1份报送至行政楼315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史美静;联系电话:024-56860770。
附件:
1、学校已对外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情况表(单独传送)
2、资产处提供的30万以上设备情况表(单独传送)
3、辽宁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征集表(仪器类)
4、辽宁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征集表(服务类)
5、XX学院不能对外共享的仪器设备情况表
6、辽宁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征集表填表说明
科研处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