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根据《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85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任务安排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区〔2023〕61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现开展2023年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任务
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科研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科研助理岗位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财务助理以及博士后等工作的人员。
1.依托2022年辽宁省“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根据省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原则上每100万元须设置不少于1个科研助理岗位。
2.依托省科技厅获批的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省级创新平台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每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平台建设运行和科研任务实际需求,设置不少于1个科研助理岗位。
3.依托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机构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各载体机构根据运行发展实际需求积极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4.依托市级等其他类别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等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二、资金保障
1.科研助理的薪酬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及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
2.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可采用自主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科研助理岗位需支出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三、有关要求
1.各省级创新平台、科技攻关项目和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负责人自行组织招聘、面试等相关工作,通过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方式聘任科研助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完成科研助理岗位相应的工作任务。
2.省科技厅是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导落实的责任部门,将严格严肃地把各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联盟考核、项目验收、平台评估及各初审单位推荐项目、平台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纸质版一式4份及电子版;
7月9日:项目、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负责人第一次上报;
7月25日:项目、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负责人第二次上报;
8月8日:项目、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负责人第三次上报;
8月26日:项目、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负责人第四次上报;
8月27日:学校汇总数据,上报省科技厅。
五、联系方式
1.科技攻关项目:王金山,15941323301
2.省级创新平台:史美静,15242335379
3.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李爽,18241351885
科研处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