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二十大期间科研实验室的安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要求,结合学校对科研实验室检查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于二十大期间科研实验室开放提出以下要求:
1. 二十大期间开放和进行实验的实验室,须向所在学院进行报批,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开放。各二级学院在此期间开放的实验室需向科研处进行备案。
2. 开放和进行实验的实验室,必须保证实验过程中全程有人。学生进行实验时,教师必须全程陪同并指导;否则实验室不能开放。
3. 实验过程中应加强用电安全及危险试剂使用安全的管理并且要注意设备不能空转运行;若使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钢瓶的实验室,一定要注意通风换气。
4. 实验结束后,凡在实验室使用的所有设备必须做到人走断电、人去水停、试剂复原。
5. 各二级学院,对于实验可能产生的风险,要提前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6. 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安全应每天进行自查。
7.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二十大期间各学院对开放的科研实验室应每天巡查。
资产管理处 科研处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