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集中、稳定一批科研力量,突出我校在科研与学术方面的优势与特色,充分而有效地利用现有的科技资源,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培养高层次的人才,营造一个有利于知识创新、学科交叉、梯队建设、重大项目的争取与攻关、重大成果的取得与转化的相对稳定与宽松的支撑环境,我校将在校内有重点地设立与发展、并在校外有目的地共建、联办或协办一批科研机构。为了对科研机构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发挥科研机构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科研机构设置必须有利于我校人才、设备、资金等教育科研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必须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有利于多出高水平成果、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人才培养,使广大专、兼职科研人员得以发挥优势,施展所长,踊跃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尤其是承担和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种类、成立条件及任务
第四条 我校科研机构分为三类:
第一类: 有行政、科研和教学固定编制的科研机构。这类研究机构要求为国家与地方及其各部委办独立设置的研究基地(文理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发)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等),是学校设立的重点研究机构。
第二类: 无行政编制,有科研编制的科研机构。这类研究机构原则上不设行政编制,有固定的科研编制,同时根据科研情况可设若干科研浮动编制。科研编制由科技处和人事处共同核定。
第三类:是学校不给编制与运行经费只给牌子的机构。这类研究机构不设固定的行政、科研和教学编制,根据科研活动情况可设若干科研浮动编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建立第一类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合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经验的学术带头人;
2.有意义重大、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目前已承担多项科研项目和科技开发工作;年人均科研经费工科专业5万元,理科专业3万元,文科专业1万元以上;
3.有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骨干队伍,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要有一定比例的固定人员、兼职(客座)人员、和流动人员,专职科研编制总体上有三分之二的工作量从事科研、三分之一的工作量从事教学;有精干的行政与学术管理人员;为保证科研机构的开放性与稳定性,科研机构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五人,兼职人员(或客座人员)数不应少于1/3。应注意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来科研机构参加研究工作;
4.研究的学科领域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授予权,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自身的优势、特色和较强的生命力;
5.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用房及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及相关条件,并建有对外宣传的机构主页;
6.能够自主地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与学术管理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六条 建立第二、三类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学术造诣深、 科研经验丰富和较强开拓精神与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知识结构 、年龄结构合理、充满创新精神的学术梯队;
3.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4.承担过国际合作或由国家、省市确定的科研任务,并取得过相应的研究成果;目前正承担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项目或横向重大科研项目;
5.有从事科学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科研场所,并建有对外宣传的机构主页,能承担国家、部委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
6.有4名以上科研、学术骨干。建立第二类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或主科研人员)不少于2人。
对交叉学科、 新兴学科以及学校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可适当优先和放宽建立条件。
第七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是:
1.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管理方针和政策,制定本研究所(室)、中心的科研规划及年度目标。明确研究方向,转变立项观念,扩大立项渠道,积极争取研究课题,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不断取得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
2.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在保持原研究方向稳定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传统学科,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
3.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搞好学术带头人和梯队的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努力保持和发展本学科的学术优势;
4.把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大学生科研活动纳入科研机构发展规划,努力成为高素质人才培养基地;
5.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学,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学术声望;
6.注重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第一、二类科研机构, 由院提出书面申请,申报第三类科研机构, 由学术带头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包括拟建科研机构的名称、现有条件(包括专兼职研究人员的组成、学术带头人情况及学术梯队、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办公地点)等、建立机构的目的、意义、规模,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科学研究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及对拟建机构的管理措施等。经所属部门的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及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处。
第九条 申请成立第一、二类科研机构的申请受理后,经学校科技处和人事处同意,科技处要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组织论证、评审。 评审符合要求的科研机构,报主管校长批准, 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条 申请成立第三类科研机构的申请受理后,科技处要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组织论证、评审。 评审符合要求的科研机构,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一条 报国家、地方或其它部委办厅局等部门的科研机构,按各部门的具体要求与申报时间、程序由科技处组织或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与校外合办的科研机构还必须提供合办协议,详尽说明合办机构的目的、学科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合办期限、纠纷仲裁等内容,经学校科技处审议, 报主管校长批准,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后成立。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新建或改建的研究机构一般不挂靠行政级别。
第十四条 科研编制
1.科研编制分固定编制和浮动编制。固定编制由人事处和科技处共同核定,浮动编制由科技处核定;
2.申请成立一、二类科研机构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固定编制或浮动编制,根据整体科研能力情况和上一年度完成科研任务情况,在下一年度可申请增加或减少科研浮动编制;第三类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研浮动编制,浮动编制按一、二类科研机构浮动编制办法管理。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校、院双重领导,以学院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在一个学院范围内设立的科研机构,一般由学院领导;跨院成立的科研机构,可委托其中一个院代管。与校外合办科研机构可由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议或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十七条 设在学校内的合办机构属学校的下属单位,由学校统一管理。设在校园内与校外单位合办的科研机构,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等条件开展工作,为完成合办对方需要的研究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基建投资、开办费和其它专项资金应由对方部门提供,由合办对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合办科研机构使用,产权归属应充分协商,并在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办科研机构合同期满、任务完成后,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即予以撤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聘用:受聘者原则上须为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第一类研究机构的负责人由学校提名、聘任;第二、三类研究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学院聘任,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在有条件的各类研究机构,可积极推行公开招聘制。各类型科研机构负责人的年龄不超过60岁。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或重点研究基地的负责人如正在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校内研究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研究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各种协议或从事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为方便对外的工作联系, 各类研究机构都可冠以“辽宁石油化工大学XX研究所(中心)”,并允许挂牌。第一类研究机构可以刻制印鉴。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类研究机构在校内外聘用专兼职研究人员。专职研究人员须从校内聘用,兼职研究人员可从校内外聘用。对研究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主任或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机构、完成课题后出机构(回各自的原单位)”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至少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
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聘任时间、聘任为专职(兼职);
4.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它保障条件;
5.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6.奖惩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扶植政策:
1.学校为第一类科研机构提供必须的场地与用房;
2.学校为新设置的第一类科研机构第一年提供10-20万元/年的科研运作费,以后视检查评估结果而定;
3.学校为其负责主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科研机构提供不低于建设经费的1/10的配套经费;
4.院系为第二、三类科研机构提供必须的场地与用房,第一年提供适量的科研运作费,以后视检查与评估的结果而定;
5.科研机构人员可优先享受出国(境)访问、进修、学术交流的机会;优先安排与接待外国专家来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
6.学校图书馆优先满足科研机构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7.专兼职人员受聘在学校各类科研机构工作,完成研究工作后回原单位,原院、系要无条件接受。
第二十二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研究方向确实需要改变的,可以随着研究方向的改变而更改研究机构名称。需要更名的科研机构要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并附有详细论证材料,由科技处审查按审批权限批准。
第六章 科研机构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准确地掌握科研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水平,需定期进行科研机构评估工作。一般一年检查一次,三年评估一次。学校亦可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地进行此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应接受一年一次的科研机构的动态检查,并需认真填写检查报告,主要包括科研机构一年工作小结,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果和水平以及下一年工作计划等,并在不晚于当年年底前报送科技处审核备案。科技处根据科研机构上报的材料汇总后,于每年第二季度公布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估以本科研机构在编人员(含固定编制和临时编制)承担和完成的属本科研机构的科研任务与成果为对象,非本机构在编人员的科研任务与成果不得纳入评估范围。一次评估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机构予以撤消。
第二十六条 凡不提交书面报告或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机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的评估指标根据"以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由科研道德、科研能力与影响力、工作绩效(省部级以上项目或横向重大科研项目数、人均科研经费、人均发表高水平论文及出版学术著作数、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发明专利数、培养博士或硕士数等)、团队建设等组成。具体评估办法由科技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级。对评估结果为A者,学校应在人力、物力、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为C者,要提交整改措施与方案。科技处在一年以内,参考评估意见对评估为C的科研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再次验收达不到要求者,撤销机构。对评估结果为D者,撤销机构,人员回原院系。
第七章 研究机构的调整与撤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调整或撤销:
1.被评估为不合格(D类) 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研究机构;
2.学术带头人或骨干研究人员离开工作岗位,队伍不稳定;
3.近五年内没有水平较高、意义较大的科研成果;
4.连续三年没有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不能持续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调整或撤消的程序:按审批权限予以撤销。与外单位合办的研究机构的调整与撤销应先与合办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批准撤销后的科研机构,人员回原院系。对该机构现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列出清单,上交所属部门和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